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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漁港漁貨直銷中心辦理過程有疏失,監察院糾正漁業署及台南縣政府

  • 日期:98-07-22

台南縣政府於「將軍漁港觀光漁市漁貨直銷中心」興建計畫辦理過程,未恪遵預算法規定切實辦理成本效益分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興建計畫審核過程,也未適時指正缺失並要求切實改善。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7月22日通過並公布監委葉耀鵬所提糾正漁業署及台南縣政府案。

台南縣政府為活化將軍漁港、振興漁業發展並帶動地方繁榮,辦理「將軍漁港觀光漁市漁貨直銷中心」,於92年獲漁業署核定補助新台幣6,000萬元,縣府配合款2,648萬元,辦理招標後於94年完成驗收,結算金額8,180萬4千元。之後將該漁貨直銷中心委託民間機構營運,履約期限94年12月29日至104年12月29日計10年。

糾正案文指出,漁貨直銷中心興建計畫擬定過程,應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台南縣政府對本直銷中心興建完成後能否爭取足夠客源,能否取代鄰近的「將軍漁港漁貨拍賣市場」之漁貨直銷零售功能,有無其他風險替代方案,以「為推動漁港轉型朝多功能休閒漁港發展,及漁業署於核定補助時並未要求應先辦理績效評估」為由,缺乏成本效益分析及經營績效評估,貿然興建後,導致經營成效不彰,鉅額投資未發揮應有效益。

糾正案文表示,漁業署對興建計畫審核過程,也未適時指正台南縣政府的缺失並要求切實改善,核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