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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大寮鄉商協新村等4處眷村整村整建案,國防部未循適法程序處理,核有違失,高委員鳳仙提案糾正

  • 日期:98-07-23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於79年至83年間辦理高雄縣大寮鄉商協新村等4處眷村整村整建,未經縝密規劃及妥適執行,任令眷戶投入鉅資拆除重建並擴充建築規模;復因政策缺乏一貫性,且未循適法程序即將該整建後眷村列入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均有違失,由監察院高委員鳳仙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高雄縣大寮鄉商協新村、果協新村、宣武新村及嘉新新村等4眷村,原係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等接受工商界捐款於46年至49年間興建之眷村聚落,嗣該等眷村因日久老舊,經國防部前陸軍總司令部(現為陸軍司令部)向眷戶宣導並經其出具同意書後,進行整村整建。原定經費約新台幣2億8仟餘萬元,其中除國防部給予每戶20至40萬元,合計約1億4仟餘萬元補助外,其餘均由542戶整建戶自行負擔,惟各眷戶於整建過程多依個別意願及居住需求而再斥資10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另洽整建工程承包商進行擴充建築規模。此等眷戶任意擴充之建築,既未經軍方規劃審核,亦未受地方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進行建築管制,除衍生工程驗收權責不清及建築品質與安全無法有效監督問題外,更引發原眷戶所稱花費畢生積蓄重建卻無法取得產權之爭議,顯見國防部及所屬辦理本案商協等4處眷村整建工作,未經縝密規劃及妥適執行,任令眷戶投入鉅資拆除重建並擴充建築規模,洵有怠失。次查該等眷村於80至83年間完工未幾,國防部旋又於85年間將其列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並自92年開始執行改建事宜,核其整建及改建政策缺乏一慣性,徒耗公私資源,亦屬不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本案4處眷村辦理整村整建後之建物,既係80年至83年拆除舊建物後所新建,自與上開眷改條例第3條第1項所稱69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有別,詎國防部曲解上開整建性質,仍按上開眷改條例將本案商協等4處眷村列入改建範圍,核屬不當。詢據國防部所屬相關人員指稱:上開整建後眷舍係經原眷戶同意納入公產管理,因屬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軍事工程,無法移轉為原眷戶所有,且土地產權仍屬國有,故為澈底解決整村整建眷舍產權歸屬問題,並保障原眷戶輔助購宅權益,確有將本案4處眷村列入眷改條例進行改建之必要。惟其未循其他適法程序處理,逕將本案商協等4處眷村列入改建範圍,仍難謂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