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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依憲法第104條規定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依監察院組織法第5條及審計部組織法第4條之規定,審計長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審計部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審計部設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第二廳掌理國防公務審計、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覆審室掌理覆核審計及承辦地方審計處室審計業務之督導;設秘書室、總務處、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等單位,另以任務編組設參事辦公室,分掌各有關事務。審計部置審計官(含兼廳長、主任)、審計、稽察(含兼副廳長、科長)、審計員、稽察員;置主任秘書、參事、處長、副處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分別承辦規定事務。審計部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審計會議,以審計長、副審計長及審計官組織之。

  依審計部組織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審計部於各省(市)設審計處,於各縣(市)酌設審計室,掌理各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事項,並得由審計部指定兼辦就近之中央或地方機關審計事項。中央及地方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得設審計處(室),掌理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

  目前審計機關辦理中央政府各機關財務之審計者,有審計部及所屬教育農林、交通建設2個審計處;辦理地方政府各機關財務之審計者,有審計部所屬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6個審計處,以及臺灣省基隆市、宜蘭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及福建省金門縣等15個縣市審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