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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

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每月由院長召集開會,如院長認為必要或有全體委員4分之1以上之提議,得召集臨時會議,由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為主席;如副院長亦不能出席時,則由出席委員互推1人為主席。院會須有全體委員2分之1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提案須以書面行之,臨時動議並應有2人以上之附議,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行之。年度工作檢討會議於每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舉行,檢討1年來工作及政府行政設施。

應提出監察院會議之事項如下:

  1. 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
  2. 關於監察法規之研議事項。
  3. 關於審議中央及地方政府總決算之審核報告事項。
  4. 關於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行使之研究改進事項。
  5. 關於提出糾正案之研究改進事項。
  6. 關於各委員會報告事項。
  7. 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報告事項。
  8. 院長交議事項。
  9. 委員提案事項。
  10. 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