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〇八年一月十七日監察院院台權字第1083530007號函訂定
一一二年五月十一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121630329號函修正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友善工作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院性別平等政策、法規及行政措施之研議、檢討、修正事項。
(二)有關本院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三)有關本院性別平等觀念宣導、推動及訓練事項。
(四)有關本院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推動工作事項。
(五)有關本院性別影響評估審議事項。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院長擔任;其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任之:
(一)本院委員五人。
(二)本院秘書長。
(三)民間團體代表或性別平等專家、學者三人。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原則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得視需要增減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五、本小組之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代表團體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六、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兼或聘任。但代表團體出任者,隨其職務同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副秘書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人事室主任兼任;幕僚作業由本院人事室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之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非本院人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