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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未將其應負擔行政轄區外居民之健保費補助款項撥付中央健保局,遭監察院糾正

  • 日期:98-11-04

沈委員美真、錢林委員慧君及尹委員祚芊於本(4)日提案糾正台北市政府,案由為:台北市政府未依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意旨,將其應負擔行政轄區外居民之健保費補助款項撥付中央健保局,有違依法行政原則,復未能落實不動產之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均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市政府自民國88下半年起,以營業稅改制為國稅,致歲入及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收入減少為由,主張其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應負擔之勞工健保費補助款,限於設籍於該市之住民部分,故只支付中央健康保險局開繳金額四成左右之款項,而未全額撥付,致多年來,不但未能償付舊欠,反增加累欠金額。依中央健保局統計,截至98年3月31日止,台北市政府尚積欠97年度以前應負擔健保費補助款及其相關利息370.01億元。中央健保局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之欠款,計算至96年底,金額計新台幣349.83億元之債權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
  糾正案文並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8月6日判決台北市政府敗訴確定,截至98年10月13日止,有關健保費補助款爭議行政訴訟共計60件,除因截至94年7月法定利息100,078元,未經判決外,其餘各案件均已確定。96、97及98年度各確定判決之金額分別約計111億5368萬餘元、178億5307萬餘元及109億3338萬餘元。台北市政府對於投保單位在台北市而被保險人設籍於台北市行政轄區外居民之健保費補助款部分,依前揭法令及行政法院確定判決結果,有負擔之義務。然台北市政府自96年起迄今仍未將已敗訴確定應負擔之健保費補助款給付中央健保局,未依法行政,未為民眾表率,核有嚴重疏失。
  糾正案文並表示:台北市執行處查封台北市所有之31筆土地,顯有部分土地如南港區經貿段53-1地號等,台北市政府未依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36之相關規定,落實管理機關之變更登記,致台北執行處逕依形式審查予以查封,而影響公務並衍生後續爭議,核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