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監察院組織法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修正通過施行,特於該院增設監察調查處,置調查官﹝簡任第十至十二職等﹞、調查專員﹝薦任第八至九職等﹞、調查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七職等﹞,在秘書長指揮監督下,協助監察委員,行使監察權調查案件。上列調查人員,依立法院會議三讀通過時之附帶決議,應自現職公務人員中公開甄選或公開招考。 至於立法院附帶決議之「公開招考」部分,監察院向考試院申請辦監察調查人員特考,訂於本年七月三十一日至八月二日考試,現正由考選部辦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