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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酒駕,同車乘客卻未被罰,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函請內政部警政署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並通盤督導改善

  • 日期:114-03-21

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

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於113年8月19日在辦公室飲酒後開車,至20時48分許為警攔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5毫克(mg/L),肇事率是一般人的50倍,嚴重損及司法形象,監察院已於114年3月4日通過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另外同車的法院書記官卻未被依法裁罰,凸顯第一線執行酒駕攔檢、取締之員警有加強訓練之必要,函請內政部警政署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並通盤督導改善。

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8項課予同車乘客勸導阻止酒駕之社會成員義務,不以「明知」駕駛人酒駕為裁罰要件。汽車駕駛人有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員警依法即應裁罰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

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調查發現,本案攔檢張軒豪之員警誤認道交條例第35條第8項須以「明知」作為同車乘客之處罰要件,而未舉發同車乘客法院書記官,凸顯第一線執行酒駕攔檢、取締之員警尚有加強相關規範教育訓練之必要,俾有效遏阻酒駕行為,維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

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表示,內政部警政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警察勤(業)務督導。員警執行酒駕取締過程未能注意依法裁罰同車乘客等相關規範,核屬不當,內政部警政署允應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並通盤督導改善。另有關同車書記官違反道交條例第35條第8項勸導阻止酒駕之社會成員義務一節,司法院允應研議依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