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
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20日表示,本案C員於93年起擔任彰化縣花壇鄉公所(下稱花壇鄉公所)清潔隊資源回收車駕駛,但自108年花壇鄉公所顧姓鄉長上任迄今,該公所已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對C員實施3次懲戒解僱,解僱事由分別為108年侮辱長官、112年及113年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但是前2次法院均判決兩造僱傭關係存在;C員首次復職後,未被恢復原職並遭改派至文書工作,屬不當調動。該公所連續密集懲處C員,並於一年內計28個懲處,含9次大過處分;亦曾在一個月內發出10個懲處,其中含5次解僱處分,頻繁發動懲戒解僱,其用意顯然非使屬員透過懲處制度自省改正,管理措施顯屬不當。
「花壇鄉公所疑不當懲處及職場霸凌」案,經監察委員王幼玲及王美玉調查後,114年2月19日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通過本案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指出花壇鄉公所恣意懲戒解僱,侵害所內清潔隊員勞動權益,並不當調動,糾正花壇鄉公所並促其檢討改進。
懲戒解僱需要遵循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符合管理的目的,且具最後手段性原則,並應於事發後30日為之。另懲戒解僱之程序正當性包含不得對勞工一次違反規律之行為,做兩次以上之處罰。監察委員王幼玲及王美玉指出,花壇鄉公所完全違反懲戒解僱的規定。
花壇鄉公所對C員之懲處經常採取累積總清算的方式,甚至一天之內發布10個懲處公告。並以發生許久之事由對其懲處,顯見其初次違規時,未獲立即勸導致無法即時修正或提出申訴,勞資溝通機會闕如,有失公允;懲處事由係追溯數月前發生情事,其懲處恐未符比例原則且逾期失效。
C員於同場會議中指訴多名對象有不當行為,花壇鄉公所竟認定其胡亂指控,因其指訴對象及事由有所不同,分別核予4次逕予解僱之懲戒,顯然將一行為拆為數行為後分次處罰。
該公所頻繁發動懲戒解僱,但兩度遭法院判決僱傭關係存在,非但弱化雇主管理效能也失去獎懲的公信力。調查報告認定,花壇鄉公所恣意懲戒,侵害屬員勞動權益,懲戒未符合比例原則及程序正當性,應予糾正。
除上述糾正所指違失外,兩位監委亦指出,事業單位在制定工作規則中有關懲處規定時,應確保明確合理及公平原則。然而彰化縣花壇清潔隊工作規則於是類條文中,有內容抽象、範圍過於廣泛且未必與職務相關之疑義。近年工作規則數次修正及後續解僱C員之事由,有因人設事之虞,上述修正除使勞資爭議不斷外,亦致員工處於壓力及擔憂之工作環境中。又C員歷次職場霸凌申訴,花壇鄉公所皆判定不成立,然該公所職場霸凌審議小組均為公所內部成員,無外部委員參與,專業性及公平性尚有不足,上述情形亦須花壇鄉公所會同彰化勞工處,重新檢視工作規則並積極調查,以維當事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