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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警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員警未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利用職務機會竟恣意對17歲少年刑求,在場主管及其他員警皆無人制止。另未依少事法規定,對少年為權利告知使其有選任輔佐人機會,也未依規定領用電擊器,其各級主官未負起保管及督導考核責任,顯見員警法治觀念淡薄,法治及人權教育未落實,違失情節均屬重大。監察院通過葉大華、蔡崇義調查報告,糾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並命其議處相關違失人員見復

  • 日期:114-02-08

監察委員:葉大華、蔡崇義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下稱桃園市警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下稱武陵所)於113年2月間偵辦17歲黃姓少年疑似涉及擄人一案,該所員警於少年配合調查自行入所後,卻未遵循詢問少年之法定程序,利用職務機會竟持電擊器、警棍、鐵製印台及徒手等方式攻擊少年致傷,並有強命少年下跪及脫去外褲等刑求行為,且在場主管及其他員警皆無人制止。另武陵所員警也未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規定,對少年為權利告知使其有選任輔佐人在場之機會,也未依規定領用保管及使用電擊器,其各級主官、主管未負起保管及督導考核責任,顯見員警法治觀念淡薄,法治及人權教育未落實,違失情節均屬重大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6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蔡崇義提出之調查報告,並提案糾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命其議處相關違失人員見復。兩位監委強調,桃園市警局身為桃園分局及武陵所之直屬上級機關,本應基於行政一體,確實督導所屬分局及其派出所,落實少事法針對未成年少年之正當法律程序及CRC有關司法少年基本人權之保障,桃園市警局未落實督導責任以致發生本案違失。且除本案外,近年桃園市警局亦發生多起員警執勤爭議,其督導所屬不周,允應深切檢討,積極研謀制度性之改善方案,以杜絕其轄屬各分局及派出所再度發生執法過當爭議,重建該局員警形象
 
監委葉大華及蔡崇義調查發現,武陵所員警偵辦17歲黃姓少年謊報自己涉犯妨害自由案件,該所王姓巡佐及鄭姓警員認黃姓少年供述不實誤導辦案,因破案心切而心生不滿,明知少年係未滿18歲之人,卻未遵循詢問少年之正當法律程序,並利用職務機會恣意對少年刑求取供,分別於武陵所之民眾等候區、吸菸區、偵訊室等處所,以電擊器、警棍、鐵製印台及徒手等方式攻擊黃姓少年,並有勒住少年脖子、強命少年下跪及脫去外褲等不法行為,造成黃姓少年身體多處擦、挫、鈍傷,戕害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及基本人權至鉅。當時武陵所在場童姓及張姓副所長及其他員警等,竟無人出面加以制止,坐視少年受非人道刑求,違失情節明顯重大
 
葉大華及蔡崇義委員指出,本案黃姓少年於配合武陵所員警盤查進入該所後,員警並未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之1、第3條之2等規定,於第一時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即少年父親)到場,並告知相關權利事項,使其有選任輔佐人在場之機會;嗣於少年父親表明不願到場後,又未繼續通知其他保護少年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使少年在無人陪同情形下,獨自受武陵所員警刑求逼供,嚴重違反詢問少年時應有之正當法律程序,明顯損害黃姓少年之程序利益及陳述自由,相關員警均核有違失,自有議處之必要
 
葉大華及蔡崇義委員並指出,武陵所員警未依規定領用保管及使用電擊器,任憑王姓巡佐持電擊器多次電擊少年,使原應作為勤務用途之警械,竟淪為刑求少年工具。武陵所警械保管人員及其各級主官、主管,並未依「警察機關電擊器領用保管作業規定」負起保管及督導考核責任,核有嚴重違失;經查林姓巡佐前於112年6月間桃園市警局執行電擊器執勤專案督導時,業經考評為對相關規定內容未能熟稔;嗣於本案時,又發生未依規定領用電擊器,並將之交付王姓巡佐,使王姓巡佐得於偵訊室中電擊少年,凸顯桃園市警局及所屬桃園分局,就電擊器之相關督管與教育訓練機制並未落實,應予通盤確實檢討,避免類案再度發生
 
兩位委員表示,桃園市警局轄屬10分局、82間派出所,劃有「治安熱區」與「非治安熱區」分別為42所、40所,數量約略相當,惟轄管治安熱區之派出所員警因公涉訟件數為「非治安熱區」派出所之6.18倍。在治安熱區服勤之員警,因常態性面對高強度、高張力的治安環境,慣性上亦易以較強力之方式查處案件,導致可能發生類如本案因急於偵破重大刑案,而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未告知權利事項、未通知法定代理人等)及侵害被告人權(刑求等)情事,造成辛苦調查所取得之事證喪失證據能力而前功盡棄,更可能衍生因公涉訟風險。桃園市警局除應建構完善之訴訟輔導機制外,更應於轄屬「治安熱區」之分局及派出所的常態訓練中,精進開辦正當法律程序之相關課程,俾不斷提醒同仁注意程序正義,減少辦案觸法之風險
 
    兩位監委強調,本案凸顯桃園市警局第一線執法員警對兒少權益維護之遵法意識嚴重不足,未能敏感到未成年人容易懾屈於成年人威勢,法律上之程序保障尤有賴第一線執法員警的遵法意識予以落實維護,以免因過度追求破案績效,而損害兒少人權。警政署允應督導桃園市警局研提制度性之改進方案,桃園市警局允應綜合本案桃園地檢署偵處結果及本院調查意見,通盤檢討原行政懲處案有無應增減修正之情形,並允宜由少事法主政機關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協助警政署督導桃園市警局確實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