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田秋堇、林盛豐
監察委員田秋堇、林盛豐調查有關「鳥嘴潭人工湖工程土方堆置」案,促請經濟部督飭所屬、環境部確實檢討改進,另請工程會就「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相關規定研修參處。
鳥嘴潭人工湖計畫,乃因雲林及彰化地區地下水超抽嚴重,除造成部分地區地層下陷易淹水致災外,近年產生高鐵營運安全疑慮。然而,辦理鳥嘴潭人工湖計畫期間,其土方置於烏溪河床疑有違相關規定與影響生態平衡,引起各界討論,本院亦接獲陳情,為釐明此況,本院調查後發現:
一、工程會應研修「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機制」相關規定:水利署辦理鳥嘴潭人工湖工程之施工便道,計填築47.2萬立方公尺,110年5月A區培厚23萬立方公尺,同年8月5日豪雨B、C區沖毀10萬立方公尺後,對B、C區培厚高達9.5倍數量的95萬立方公尺,三區皆以「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為名免辦生態檢核,雖經本院函詢工程會確認符合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惟高達百萬立方公尺之土方置於烏溪河床之中,工程會亦認為不可忽視生態保護重要性,水利署既為河川主管機關,應兼顧河防安全與生態保護。另工程會允宜就本案B、C區培厚數量高達9.5倍,針對「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機制」相關規定細緻化研修,避免行政機關「本權責無上限」處置。
二、「採取」40萬立方公尺以上應環評,「堆積」237萬餘立方公尺卻無需辦理之不合理等情:環境部為環境影響評估法中央主管機關,並自84年10月據以訂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該認定標準有「在河床上堆積土石方5萬立方公尺以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惟於98年12月以「土石採取法無堆積土石方相關規定」為由,將河床堆積土石方應環評規定刪除,造成現況「採取」40萬立方公尺以上應環評,而本案「堆積」237萬餘立方公尺卻無需辦理之不合理情形。況按於河川採取或堆積土石方一定數量,對於原有河川造成一定程度的擾動,均可能改變生態與景觀,環境部允就認定標準不合時宜之規定,詳予檢討改進。
三、鳥嘴潭人工湖旁垃圾移除工作,事不宜遲!鳥嘴潭人工湖D、E湖區鄰近草屯垃圾場,因配合地方要求,於計畫中增加3億元經費移除垃圾工作、改善環境景觀,並於109年9月3日獲行政院同意修正納入,惟至113年本院調查期間,已打包8.8萬噸之垃圾中,僅移除3.8噸,仍有高達5萬噸垃圾置於人工湖旁,與行政院核定之修正計畫中,移除清運工作需於111年底完成不符,水利署既主責全般計畫進度控管,環境部則需協調相關機關應就計畫延宕情事加速趕辦,始符效益目標。
四、北勢堤防施工便道復原工作乃當務之急:水利署執行鳥嘴潭人工湖工程計畫,為避免擾民而規劃北勢堤防施工便道,由烏溪計畫區往下游建置,該工程既已近完工,毋需再將土方運到烏溪,水利署允宜考量將施工便道上如瀝青等人工建造物予以刨除,協助生態自然復育,維護烏溪生態環境與河防安全。
五、鳥嘴潭人工湖工程所涉錯誤樣態,避免類此工程重蹈覆轍!工程會為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造成之負面影響,彙整各階段缺失關鍵因素,整理「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常見錯誤態樣參考」內容。基此,針對水利署辦理鳥嘴潭人工湖工程,本院函詢該會意見表示,上開工程所涉錯誤樣態包含「改善公民參與機制」及「優化資訊公開作業」等事項,為避免爾後發生類此情事,該署允應參採該會建議審慎檢討並改進。
六、鳥嘴潭人工湖允應持續重視「環境教育」與「生物監測」:水利署辦理鳥嘴潭人工湖工程,同時針對附近生態環境進行監測,鳥嘴潭周遭長期有3隻石虎常駐其中,及對於巴氏銀鮈進行營救、復育與建置庇護池,目前已繁殖至少800隻巴氏銀鮈等,水利署於工程完工後,允應就該等生態維護及監測相關作為,彙整揭露於網站及社群媒體,或研議融入鳥嘴潭人工湖環境教育之中,讓民眾了解並協助鳥嘴潭附近環境之生物多樣性監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