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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年度巡察行政院,葉大華委員就「安置於成人機構特殊需求兒少」議題發言,建議行政院應依人權公約意旨全面逐案檢討現有176名安置於成人機構特殊需求兒少實際受照顧狀況,積極改善特殊需求兒少安置體系

  • 日期:113-12-23

監察委員:葉大華

監察院今(23)日巡察行政院,監察委員葉大華就「安置於成人機構特殊需求兒少」議題發言,指出我國家外安置兒少中約有15%特殊需求兒少(註1)長期安置於成人機構中,其中有4成安置長達5年以上、超過4成為跨轄安置、4成5未滿12歲,且有1/3無語言能力。這群兒少隱身於非以兒少安置與發展為主體的成人機構中,在長期缺乏足夠關注下,形同被遺忘的角落,衛福部顯疏於督導地方政府負起定期評估相關安置作為。由於特殊需求兒少安置現況存在多項結構性問題,包括教育權及就業權,建請行政院督同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積極制定改善對策,以確保這類兒少的成長與發展,以符合國內《兒少權法》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規範,以保障這類兒少全面成長發展的權利。
 
葉大華委員表示,據衛福部統計,我國家外安置兒少中有發展遲緩議題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特殊需求兒少,從110年之718人、111年之993人,逐年增加至112年之1,243人。其中約有15%(分別為111年154人(註2)、112年176人)兒少被安置在一般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長照機構、精神復健機構等成人機構中,且人數不減反增。衛福部稱相關安置兒少主要以保護安置約占9成,係因受虐致重傷或因身心障礙而有高度醫療及護理照護需求,並經地方政府評估確有安置在成人機構之必要性。
 
然經監委實地走訪相關機構後發現,其安置現況卻是:有69.3%安置超過2年,甚至有4成達5年以上,有38人(占24.7%)安置已逾10年,36.3%為輕度或中度智能障礙,且更令人關注的是,近三分之一的兒少無語言能力,語言治療資源極度匱乏,難以滿足其基本發展需求。此外成人機構囿於功能、人力配置及輪班照顧型態,難以發揮如兒少安置機構的教養功能,與學校也發生「親師合作」的窒礙;另部分特殊需求兒少缺乏相應的學力,甚至欠缺基本生活自理能力或溝通能力,致成年後就業銜接困難,畢業後多半出現「長期留置於該機構內」的依賴現象,「在家安置/居家就養」比例高達四成五左右,顯示就業不易,直接影響兒少的學習權益與發展潛能,也反映政府在實施替代性照顧政策方面相關配套資源明顯不足,亟待教育部、衛福部及勞動部正視上情積極合作研議解決
 
葉大華委員呼籲,行政院應全面檢視檢視現行176名特殊需求兒少安置現況,採取具體行動改善問題。首先,需整合教育、社政及勞動部門的資源,為安置機構提供適切的專業支持。其次,必須強化地方評估小組功能,確保每位兒少的需求都能獲得妥善評估與支持。最後,應積極改善語言治療、心理輔導、就業輔導資源不足的問題,並推動適合的就業輔導機制,符合「合理調整」標準,協助這些兒少順利轉銜至成年生活
 
葉大華委員特別指出,保障特殊需求兒少的權益不僅是法定責任,更是實踐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重要基石。希望行政院能督促相關單位,將兒少的最佳利益作為政策核心,讓這些弱勢兒少能在安全、有尊嚴的環境中健康成長,並能實現其潛能。
 
衛生福利部邱泰源部長表示,就葉委員所提建議,作以下3點回應:
一、針對176名兒少安置狀況,目前已結案35人、轉至兒少安置處所6人、安置於長照機構附設兒少專區18人。餘117人因障礙程度較為嚴重、具高度醫療需求及失能,尚安置於身障、長照及護理之家等成人機構。
 
二、本部已請各地方政府於12月31日前將上開兒少納入在地評估小組,並協助持續評估兒少轉銜至兒少安置處所可行性。對於重度以上兒少安置於長照機構附設兒少專區,或補助現行提供照顧的成人機構改善設施設備。
 
三、未來將請各地方政府建立特殊需求兒少安置管理窗口,掌握轄內可安置身心障礙兒少單位及床位數、規劃各地方政府以區域聯盟共享安置資源,研議修正兒少安置機構及專業人員資格等相關法規。
 
最後,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強調,請衛福部對於安置成人機構特殊兒少作整體性評估,考量擴充安置單位照顧量能,強化特殊兒少跨轄安置,與各部會共同協商建置轉銜機制,以保障兒少權益。
 
註1:以「特殊需求兒少」統稱「家外安置兒少中有發展遲緩議題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註2:本案原依據衛福部111年底統計資料,特殊需求且安置在成人機構之兒少為158人。本院立案後,該部經清查並於112年5月1日以衛授家字第1120660431號函復表示「因有4人屬於地方政府於系統中誤繕登錄安置類型」,故修正為「111年底有154人被安置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長照機構、精神復健機構等成人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