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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巡察 田秋堇委員就「不適任教師復職前缺乏評估機制」發言

  • 日期:113-12-23

監察委員:田秋堇

監察院今(23)日巡察行政院,田秋堇委員發言表示,不適任教師經調查屬實,終身停聘者寥寥可數,大多停聘一或二年,然復職前未經評估,停聘時間屆滿即可復職。針對是類教師復職返校前有否具備適切知能,國家應建立相關評估機制,以積極協助教師,並確保學生受教權。

一、 監察院調查有關校園師對生性平及霸凌案件,遭停聘教師所受相關建議課程,流於形式

    田秋堇委員表示,監察院調查臺中市西苑高中國中部,A師106年間對甲生長期凌虐施暴,包括在無人實驗室將甲生當人肉沙包打,打到失控、令甲生長時間在班級外罰寫、將甲生帶至體育班處罰並命體育班學生罵甲生,又替甲生取不雅綽號「○勃雞」並公開稱呼之……,甲生因此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調查公告,違反兒少權益法(身心虐待),校方調查報告認定,確有不當管教及性騷擾情事。性平事件調查小組調查報告表示,「甲生身心受創程度頗深,已難彌補所害……,A師應自費接受為期3個月6次之心理諮商」,顯示A師自身問題嚴重以致學生受害。然而,A師遭停聘1年,停聘期滿,未經任何評估,即返校復職、繼續任教。

    此外,監察院並於112年再查「臺中小六生(下稱乙生)疑遭導師(下稱B師)霸凌」等情案,該案B師經調查認定有刻意針對乙生予以排擠或不善對待之舉措,成立師對生霸凌案,遭停聘1年。復職前,未經任何評估,目前已復職任教中。

    據監察院持續追蹤瞭解,B師停聘後,係藉由網路觀看影片,2天即完成調查報告要求之「8小時有關兒少保護法規、諮商輔導、溝通表達及情緒管理等實體及數位課程」,學習模式似流於形式。   

二、 不適任教師復職前有否具備適切知能,缺乏相關評估機制,政府允應建置相當檢核機制

    A師案為例,A師對於甲生施以殘忍對待,顯示其教師專業、情緒控管等能力均屬有疑,加以A師在相關事件曝光後,歷經妨礙名譽案件司法爭訟、國家賠償事件經調解成立、停聘1年等處置,其壓力不可謂不重,應有相關機制協助、評估其是否依然適任,或至少應於復職前、後,謹慎確認其復職的準備度,以便必要時,給予復職老師應有之協助。

    而B師案中,B師藉由聯合同學以排擠的方式不當對待、貶抑乙生,均影響乙生身心狀況。惟經監察院持續追蹤瞭解,類案教師經學校依法設置相關調查小組建議,僅需依據校園性別或霸凌事件處理之相關規定,接受8小時相關課程,或輔以一定期限內之心理輔導,待停聘期滿,即可復職。田秋堇委員表示,目前相關機制皆未針對教師返校前,協助預備或進行評估,視教師停聘後、進行數小時課程即當然改善,對教師之協助不但極為有限,亦形同未確實保障學生受教權。不適任教師返校覆核評估機制,亟待政府妥為建置。

教育部鄭部長英耀回應:

目前現行法令對於嚴重違反為人師表之倫理規範,或背離社會多數共通之道德標準與善良風俗,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5款及第18條第1項,可予以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解聘且管制1至4年不得聘任之處置,如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教師將無法回到學校;但如情節非重大,經學校教評會審議後,予以解聘且管制1至4年不得聘任者,教師將來可能會回復教職工作,如何對回復教職老師,做妥適的處置,教育部將積極研議教師復職後之輔導機制。

行政院鄭副院長麗君回應:

請教育部對不適任教師問題檢討追蹤輔導機制,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如有需要檢討法規,也請積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