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賴鼎銘
目前學業退學相關制度涉及大學自治部分,本院予以尊重;惟針對重返校園比率過低、有無符合教育目的及公平性等爭議未解,教育部之整體檢討研究均不足。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3年12月12日審議通過賴鼎銘委員之調查報告,將函請教育部確實檢討改進及積極研議見復。
一、監察委員賴鼎銘調查發現,大專校院學業退學制過去實施基礎係依教育部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等相關規定,並於87年8月19日業已廢止;教育部稱後續由學校按大學法第28條針對大學之學則事項等相關規定、回歸大學自主辦理,目前則呈現各校陸續彈性放寬或有部分學校廢除學分數不及格制等調整趨勢,相關制度涉及大學自治部分,本院予以尊重;惟歷年教育部針對如111學年學生之學業退學淨人數達8,250人,然重返校園比率僅約23.1%,且其實際狀況及具體流向不明等情,均未見積極追蹤或調查釐清,實不利於提供相關輔導或協助機制,整體配套措施有待賡續檢討,以維學生權益及學習品質。
二、賴鼎銘委員進一步指出,現行全國計148所大專校院實施學業退學措施,有以學分數不及格作為退學條件者計114所(77.0%);而歷來教育部收受相關陳訴案約占整體退學制陳訴案之32.7%,惟潛藏之非學習因素未見系統性調查研析;況學者研究指出部分學業退學生之GPA成績未必較差,且某些身分別排除適用等之公平性問題,然該部對於外界質疑制度之公平性、是否合教育目的、或衍生不合理疑義等議題,與宜否參採國際作法,如採共同評估制或退學生得再申請重新入學,即給予更多機會等項,未見積極研議,而關於該制度實施迄今之實際影響、配套落實等相關檢討,亦付之闕如,復未能有效提供學校作為制度之參酌考量,遑論是否符合維持學術品質或確保學位具一定水準等制度之目的,亟待後續積極檢討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