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浦忠成、趙永清
監察委員表示,南投縣信義鄉久美村為鄒族傳統的鹿株(luhtu)大社,當時鄒族大勝磨磨族(mumu),鄒族的庫巴(kuba)男子會所已在此建立。嗣於民國(下同)24年日本警察將羅娜土地割讓給布農族,其後鄒族及布農族均在此地生活,而久美部落的鄒族庫巴(kuba)男子會所,於59年損毀,70年倒塌。目前當地的鄒族人希望重建庫巴(kuba)男子會所,卻遭到久美基督長老教會之長老反對重建及阻撓,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宗教自由」意旨。
監察委員亦指出,基於憲法第11條、第13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0條及第15條第1項;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1項及第27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保障人人有信仰宗教及文化的自由,雙方雖各有不同的教義,但均享有言論及信仰自由,於捍衛自身信仰價值之餘,亦應互相尊重及包容,不同的宗教理念,各自參與,並應避免侵害對方之信仰自由。
監察委員亦表示,鄒族達邦、特富野二大社之庫巴(kuba)男子會所已經原民會審議通過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並核發專用權,而兩社的瑪雅斯比(mayasvi)祭儀,也經文化部於100年8月25日指定登錄為「重要民俗」,由此可徵,庫巴(kuba)男子會所及瑪雅斯比(mayasvi)祭儀,具有文化意義與功能、教育與藝術之傳承,並可提出地方創生計畫,結合地方的產業,以達共榮共享之發展與願景。
監察委員又指出,因久美基督長老教會長老之阻礙反對,致久美部落興建庫巴(kuba)男子會所延宕多年,信義鄉公所仍停滯在「達成共識」後,才興建庫巴(kuba)男子會所之原地踏步階段。惟按113年3月14日久美部落鄒族庫巴(kuba)男子會所籌建座談會之會議紀錄結論第4點,教會因素應排除在公共建設之外。復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2條規定,興建庫巴(kuba)男子會所屬於「公共事項」,於「部落成員間相互協議共同遵守」,或「部落凝聚共識」即可對外表示,不需要「達成共識」,也不需部落完全的認同。
是則,原民會允宜以明確之主張,引導地方政府進行部落各項建設,不宜一再以建立共識為由,推卸職責。信義鄉公所應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2條規定,積極提出短、中、長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