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張菊芳
監察院調查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委託中科院產製「戰術型近程無人飛行載具」案,調查發現中科院於後續辦理組件採購案有不合理評選之情事,違反採購公平精神,致外界於本案採購有依特定規格而限制競爭之疑慮,國防部身為中科院之監督機關,陸軍司令部為委製機關,對於中科院辦理本案採購明顯督導不周,確有違失。監察院今(21)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張菊芳提案,糾正國防部及陸軍司令部。
糾正案文指出,中科院辦理該委製案之後續組件對外採購,其中「垂直起降無人機製作等3項」案之採購過程有不合理評選之情事,包括個別評選委員評分達99.55分,顯然未依評選項目客觀評分,以及原評選優勝者卻採用失標廠商協力廠商之光學產品交貨等情,致生外界對於招標評選公平性有所質疑,中科院之說明亦難杜悠悠眾口。中科院未能公平合理辦理採購事務,採購過程未臻妥適,國防部及陸軍司令部對於中科院辦理本案採購明顯督導不周,均核有怠失。
監察委員表示,戰術型近程無人機係國防部為強化陸軍聯兵營偵蒐及目標獲得能力之重要計畫,該計畫主要為我國自製武器,委由中科院產製50套,並以軍民合作研發,鏈結中科院與國內民間產能,快速建立我國無人機新戰力。惟經監察委員調查發現,中科院為行政法人,辦理前揭組件採購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卻有明顯違反採購公平精神之情事,包括10位評選委員名單,其中6位為中科院人員、3位為陸軍士官,僅1位為外聘學者專家,國防部卻表示評選委員組成符合中科院採購規範。國防部未能督導所屬行政法人中科院修訂及完善採購規定,致採購過程違反「行政法人法」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所要求採購公平之規定,核有疏失,洵應澈底檢討。
監察委員亦認為,陸軍司令部及中科院在本案建案及作戰需求規劃階段作業未臻周全,未明確以目標為導向提出採購需求,未充分考量成本因素,致外界於本案有依特定規格而限制競爭之疑慮。又國防部應加強對中科院之監督管理,要求該院建立公平、公正、透明之採購機制,並落實執行採購規定,避免採購評選過程出現不合理或不公正之情形,以維護國防採購之公信力,並促進國內產業之發展。監察院將持續監督國防部及中科院之改善措施,以確保國防採購之合法、合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