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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未先核發輔助購宅款即要求原眷戶應先搬遷,於法不合 監委高鳳仙調查要求檢討改進

  • 日期:107-06-21

國防部未先核發輔助購宅款即要求原眷戶應先搬遷,於法不合 監委高鳳仙調查要求檢討改進
107年6月21日
有關「據訴,國防部不當註銷其高雄市大寮區『商協新村』原眷戶眷舍居住憑證及輔助購宅權益,涉有違失等情案」,監察院於本(21)日審查通過監委高鳳仙所提調查報告,調查意見將函請國防部督同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高鳳仙指出,國防部及所屬陸軍司令部、陸軍司令部第八軍團指揮部未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第21條有關「領取輔助購宅款後搬遷」規定之立法意旨,先發給陳訴人輔助購宅款,即要求陳訴人應先完成房舍斷水、電、戶籍遷出及騰空搬遷點還,於法不合。陳訴人因未獲發給輔助購宅款而不願配合辦理搬遷,國防部竟以其不搬遷為由,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即非適法。故該部允應立即檢討撤銷原註銷陳訴人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行政處分,並督同所屬儘速為妥適之處理。
高鳳仙表示,本案陳訴人的母親係原高雄縣大寮鄉(現高雄市大寮區)「商協新村」原眷戶,其母親過世後,國防部核准由陳訴人承受所遺輔助購宅權益。後因陳訴人經濟能力不足無法購買成屋,國防部同意陳訴人所請,更改原認證選項為「領取輔助購宅款」,第八軍團並於103年9月22日通知陳訴人,請其依規定辦理款項申請作業。103年10月間,陳訴人即將款項申請資料交予第八軍團,惟該軍團承辦人卻以口頭告知,應先配合搬遷,始可申領輔助購宅款及自增建超坪補償款等款項,嗣函請陳訴人於104年10月30日前完成搬遷作業,國防部再以陳訴人逾期(104年10月30日前)不願配合辦理為由,於105年3月18日註銷陳訴人眷舍居住憑證及輔助購宅權益。國防部對於眷改條例第21條有關「領取輔助購宅款後搬遷」規定之解釋與辦理程序,與該法條之立法意旨與司法實務見解,顯不相符。縱使陳訴人堅持俟各種款項全部領取後,始願意配合搬遷,第八軍團亦應將輔助購宅款依法提存後,陳訴人始有搬遷義務。第八軍團既未將輔助購宅款依法提存,其以陳訴人拒不搬遷為由,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於法不合。
高鳳仙又說,第八軍團函知陳訴人核定變更改建意願為「領取輔助購宅款」時,僅請陳訴人提供銀行帳戶封面影本一份及便章一枚。惟對於陳訴人如何申請輔助購宅款及自增建超坪補償款等款項,以及眷舍騰空點還與款項核發之時機與相關行政流程,該函均未載述。從國防部函復資料顯示,第八軍團均以口頭或電話方式與陳訴人聯繫,實有未洽。再者,陳訴人依上開函示,將存摺封面影本及印章寄予第八軍團承辦人後,第八軍團亦僅以電話方式告知其須先配合搬遷,再請領輔助購宅款,而未將審查結果(准、駁或補正)及理由,以書面方式通知陳訴人,陳訴人不僅無處申訴救濟,所寄送之存摺封面影本及印章竟仍於第八軍團承辦人保管中,相關行政程序容有瑕疵,殊值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