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紀惠容
據訴,南方澳籍遠洋漁船上之一名印尼漁工,於113年5月15日出現身體不適情形,嗣經線上醫生評估認為需後送就醫,惟船長不同意,致該名漁工於隔日出現精神狀況萎靡,最終不幸身亡。究相關權責機關對於該名漁工病情之掌握情況及有否積極協調送醫救治等情,監察委員紀惠容深感關切,已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指出,漁工於海上作業期間往往通訊受限,倘有權益受損情事亦難以即時主張。本次發生印尼漁工於海上重病死亡情事,究相關權責機關於獲悉後之處理情形為何?對於生病漁工之病情判斷標準與是否應立即回港送醫等,有無訂定標準作業程序?該名漁工之權益,是否依法獲得保障?實有深入調查瞭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