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下同)113年2月16日屏東縣發生蔡姓竊嫌在派出所內猝死事件,監察委員林國明、張菊芳調查發現,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警員盤查蔡姓竊嫌時,非法使用警棍將蔡嫌毆傷,其後又違背無令狀搜索之法定程序,將蔡嫌帶至其住所搜索,搜索結束後帶回派出所等侯製作筆錄時,犯嫌昏迷緊急送醫後急救不治。本案警方違法使用警械、未恪遵搜索之法定要件、未落實微型攝影機(密錄器)攝錄及保存,及於公眾得出入之辦公處所詢問犯罪嫌疑人,故提案糾正警政署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並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或移付懲戒。
監委林國明、張菊芳指出:
一、本案蔡嫌非現行犯,且無抵抗、脫逃或攻擊員警之情形,依法不得使用強制力。然詹姓警員盤查蔡嫌時,竟以警棍壓制蔡嫌腹部,並敲擊其雙腳脛骨,造成蔡嫌受傷,同行之傅姓及陳姓警員不但未予制止,且三人對蔡嫌反應腳部疼痛需醫治、需人攙扶而無法自行行走等情,均置之不理,迨蔡嫌於等候詢問時昏迷,緊急送醫仍急救不治。屏東縣警局未督導所屬正確使用警械、落實報告及救護等處置,錯失制止及急救之契機,違失情節重大。
二、無令狀搜索涉及人身自由、住居隱私及財產等基本權利,應出於相對人自願性同意。本案蔡嫌受盤查時遭非法強制力毆傷,其後在員警質問及要求下,被動接受搜索其住所,員警開始搜索後方取出同意書令蔡嫌簽名,違反法定程序。且監察院另案調查發現,近年來警察人員頻繁違反搜索之法定要件,經法院宣判被告無罪高達38件,警政署及屏東縣警局應儘速檢討改善。
三、本案三名員警盤查蔡嫌,除傅員係利用休息時間查案而未攜帶密錄器外,詹員未依規定開啟密錄器、陳員於事後刪除密錄影像,屏東縣警局應追究相關行政及刑事責任。另恆春分局有半數分駐派出所,於案發前未於勤教時進行宣導;而屏東縣警局及恆春分局雖每半年對密錄器之攝錄、建檔進行專案稽核,然未針對盤查等易滋爭議之勤務進行抽查,均應負督考不周之責。又本院於107年即糾正警政署未督導所屬依規定開啟密錄器,但類此違失仍一再發生,其檢討改善措施顯未落實至端末,警政署及屏東縣警局應速謀改善之道。
四、本案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雖未設置偵詢室,但該所與恆春分局設於同一建築物,應借用分局偵詢室製作警詢筆錄,卻仍在公開的辦公處所詢問犯罪嫌疑人,顯然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規定。又警政署訂頒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對警詢地點欠缺明確之規定,各警察機關又未律定督導作為,警政署及屏東縣警局確有違失。
監委表示:除本案外,邇來發生多件警察及監所管理人員執法過當案件,已達酷刑之程度,凸顯基層執法人員對於適切履行職權及人權保障的基本認識不足。故督促行政院應儘速推動「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完成立法,並全面檢視各項行政作為,以落實我國人權立國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