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委員王幼玲關切「COVID-19疫情期間相關法令規定及措施之檢討」議題

  • 日期:112-12-18

監察院今(18)日巡察行政院,監察委員王幼玲代表該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COVID-19疫情期間相關法令規定及措施之檢討」議題發言表示:
 
COVID-19疫情期間,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檢疫、管制或隔離等必要處置或措施的依據,主要為傳染病防治法第48、58條。惟聯合國人權指引特別指出,這些限制人權的措施,應與經評估的風險相稱且必要,以非歧視的方式實施,並儘可能採取最小侵害的方式進行;此外,民眾應有權參與影響自己生活的決策過程。
 
綜整本院相關調查報告機關改進情形,仍有缺失待檢討改善:
 
一、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屆滿後之法律銜接,以及現在或將來執行疫情防治工作時法規面之精進作為,各部門應檢視權管法令進行必要之修正;惟目前行政院似尚未進行所承諾的檢視工作。
 
二、現行傳染病防治法並無集中檢疫所得實施安全檢查之授權依據;集中檢疫所實施安全檢查行為,仍應有法律明文規定,且須符合比例原則。
 
三、權責機關開放入境時間「差別對待」合理性的說明尚有不足,缺乏開放時間表及入境優先順序,致被管制對象長期處於恐慌與焦慮狀態。
 
四、疫情期間強制隔離,依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此種為杜絕傳染病的傳染及蔓延所為人身自由限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然而無法由此直接推論,限制受隔離者之投票權亦屬合憲的結論。
 
五、COVID-19疫情期間,部分矯正機關爆發群聚感染,法務部應正視各矯正機關特性,適時調配控管防疫物資,妥適規劃備勤支援人力。
 
行政院暨相關部會回應
衛生福利部:

薛瑞元部長表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今年6月30日施行屆滿後,已於7月1日廢止。衛福部蒐集相關防疫經驗,規劃進行增修傳染病防治法,也進行政策評估、徵詢相關專家學者意見、比較國外立法例等,如電子圍籬、簡訊實聯制、以行政命令限制人民出國、集中檢疫隔離場所的規定、疫苗採購等等,研析是否納入修法範圍,作為日後發生疫情時可資遵循的依據。
 
法務部:
蔡清祥部長說明,各監所從2022年4月21日起,才出現收容人感染COVID-19案例,各個監所以有限制資源盡力控制隔離處理,以維持整體囚情穩定。未來會再進一步完善規劃,譬如明德外役監房舍有百人大通鋪,將機動設置活動高頂帳篷及移動性浴廁,落實輕症及無症狀確診者隔離治療,避免疫情擴散。
 
中央選舉委員會:
李進勇主任委員提到,有關確診者無法外出投票問題,係因我國選制的關係,選舉人必須在戶籍地當日親自投票,未來會從選制設計來審慎討論,以尋求共識。
 
大陸委員會:
邱太三主任委員表示,有關陸配限制入境的措施,每個月針對疫情採取採取符合現況的開放方式加以修正,均已遵照CDC的決定。
 
內政部:
林右昌部長提到,電子圍籬係配合防疫中心決策。中國籍配偶前段婚姻之子女部分,於110年採取補救措施,針對大陸地區人民因疫情無法返台,內政部管制前後居留時間,視為連續不中斷,已進行修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陳耀祥主任委員說明,關於簡訊實聯制資料的取得,在取得資訊、保存28天以後依法刪除,且在防疫任務解除後,亦再與各大電信業者確認刪除,以維護民眾個資。
 
行政院:
陳建仁院長表示,如同薛瑞元部長所提,會對傳染病防治法進行相關的修訂,以符合人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