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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年度巡察行政院 高涌誠委員就「矯正機關對於維護受刑人基本人權之檢討」議題發言

  • 日期:112-12-18

監察院今(18)日巡察行政院,會中監察委員高涌誠代表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以「矯正機關對於維護受刑人基本人權之檢討」為題發言,關注三大重點,並促請行政院檢討改進。

一、監察院調查有關臺北監獄涉凌虐受刑人案之後續改善作為

高涌誠委員指出,經本院調查發現,臺北監獄管理人員蓄意縱容許可,並坐視服務員對受刑人施以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情事,有北監監視錄影畫面可證。相關戒護管理人員具有防止暴力犯罪事件發生之保證人地位,惟督察不周及刻意縱容,使受刑人處於受凌虐等戒護事故之高度風險環境,與相關國際人權公約意旨落差甚大。且北監監視設備設置未臻完備,愛三舍(違規舍)主管桌及後方廁所空間為監視器死角;電擊棒、防護型噴霧器、手銬等自衛配備,置於無上鎖之主管桌抽屜內,又查無領用紀錄,與監獄行刑法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規定之意旨不符。

針對北監上開問題,高涌誠委員不僅籲請行政院落實查察北監相關管理人員,有無遣派或縱容視同作業收容人執行公權力或管理其他收容人等,並關切行政院清查全國矯正機關監視器空間死角情形,及如何改善監所器械的使用管理。

高委員復表示,「人之尊嚴與人之完整性不受侵害及貶損」是不容退讓的普世價值,任何人在任何情況及任何地方,均有免受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之權利。由本案調查發現可知,我國酷刑情況仍持續發生,政府應思考有無「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CAT)施行法」立法之必要。

二、監所如何維護貧困受刑人基本生活及醫療權益

高涌誠委員接著指出,貧困無法符合基本生活需求的身心障礙受刑人,依賴受刑人親友或室友接濟,或以打黑工換取生活必需品,未符合受刑人之基本生活需求。主管機關是否宜重新研議扣除食宿費用後適度發給生活補助費(現金補助),以維持人民之基本生活尊嚴。再者,對於醫療欠費之扣繳是否亦應訂定限額,酌留受刑人生活費用之標的,不僅只侷限於法務部矯正署函釋範圍,避免受刑人因醫療欠費而被扣到身無分文,或是小病隱忍不就醫導致變大病,受刑人出獄後,相關部門反而需支付更大的成本去照顧他們。

此外,目前受刑人經濟狀況欠佳的認定標準,是指保管金帳戶在新臺幣500元以下,監獄即按季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但實際上按季提供受刑人之生活必需品,種類不足且份數過少,往往只有一份卻要用到三個月,無法符合基本需求。爰請主管機關研議是否調整貧困受刑人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並增加生活用品之品項、數量及發放頻率。

三、監所對身心障礙收容人相關管理違失檢討

高涌誠委員再指出,身心障礙者每年入獄人數超過1,000人,經常因繁瑣的行政及就醫程序而失去該有的福利身分。政府應重視無證明但有明顯障礙事實受刑人之黑數問題,是否研議如何友善協助受刑人身心障礙證明的申請及重新鑑定程序,受刑人應享有的醫療保健標準應與在社區中能夠享有的相同,不得因其入獄而須支付更多的交通及醫療費用。

高委員並請行政院針對以下監所管理違失,說明相關檢討改進措施:​
  •  監所對外籍受刑人疾病醫療及納入全民健康保險,未盡周妥。
  •  監所內的貧困情形直接影響受刑人之健康權。
  •  北監近期衍生多件有關寄信限制等郵電管控逾越法所規範之疑義。
  •  北監自夾帶手機、香菸等違禁品入監事件後,一概限縮受刑人置物箱數量為1人1個,造成受刑人生活所需之衣類、物品及其他器具礙難使用,與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意旨有悖。

法務部蔡清祥部長指出,有關北監服務員凌虐受刑人案,法務部將督促各矯正機關確實依法行政,如發現有違法虐待或實施酷刑等不法情事,應勿枉勿縱,絕不寬貸;同時要求同仁執勤時不能有縱容、欺凌或授權其他受刑人管理情事。另本案涉嫌之2位管理員已給予申誡、書面警告處分,刑事責任部分亦移送地檢署偵辦中,爾後並將加強戒護同仁的勤前及常年教育。

此外,目前已提供貧困受刑人相關生活必需品,若有欠繳醫療費用,亦暫時不扣除作業基金。至於政府預算支應如有不足,也會向外募款,以給予貧困收容人基本的生活照顧。

關於收容人基本權益部分,該部相關作為包括協助身心障礙者收容人取得相關鑑定資料;對於不具健保資格外籍收容人及國人,給予照顧及協助;並尋找廠商為受刑人爭取更多的勞動基金。另補充說明,有關少年收容人受教權部分,少年輔育院現已改建為矯正學校,老師與同學間互動良好,學生未來繼續升學可與其他學校銜接,不僅符合108課綱的教學,對少年收容人也有很大的幫助。以上不足之處,會後再行以書面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