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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鼎銘委員針對「私校教師權益問題之檢討案」議題,代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發言

  • 日期:111-12-23

監察院賴鼎銘委員於今(23)日巡察行政院會議中,針對「私校教師權益問題之檢討案」議題,除提出私校現況發展警訊、教師基本人權損害問題及教學處遇困境,並彙整相關建議,籲請主管機關正視,以維師生人權及教育品質。
 
壹、私立大專校院教師工作權益保障之問題
  1. 部分私校透過零星資遣教師及自願離職手段,恐有化整為零大量解僱教師之不法疑慮,亟待解決。
  2. 私校專任教師因契約不對等、工作權益保障不足、校務資源分配不公平等權力懸殊因素,教師之個人表意權及教學自主權遭受嚴重限制。
  3. 私校面臨基本授課不足及嚴重欠薪、減薪問題,某私校南部校區平均超鐘點時薪疑僅近28元、實習課鐘點費時薪15.12元等低於最低工資情事,形遭嚴重剝削。
  4. 教育部105年迄今處理4所私校董事會爭議,訴諸司法手段,然歷程中對校務疏失、損害師生權益、涉有財務爭議等情,均未能善盡監督職責、積極有效管理。
  5. 部分私校以教師聘約之存續強迫教師兼任行政工作卻未核實給付加給,亦未按比例核減鐘點數,教師因身體因素拒絕即受以不續聘、不排課、不晉薪、考績列為丁等及於僅安排非原聘科系之課程,遭受疑似刁難霸凌情事,興訟不斷,凸顯私校教師人權困境。
  6. 面對少子女化所帶來的高教人力供過於求的衝擊,亟待教育部督導媒合轉介安置,惟106年迄今「高階人才躍升發展方案」之整體成效不彰,有待積極改善。
貳、私立大專校院教師聘約爭議及整體待改進情形
  1. 教育部曾於102年11月22日函發教師聘約明顯不合理內容與合理聘約範例,惟未具強制力,爭議層出不窮。
  2. 110學年度全國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專任教師薪給與公立數額相較,有4成餘私校之薪給均未及公立學校。
  3. 目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計有16個縣市已訂相關教師聘約準則,具法規命令之效力,臺中市等6縣市及教育部國教署均未訂定教師聘約準則;至大專校院部分,教育部亦以基於大學自主為由,未訂教師聘約準則。
  4. 教育部長期對教師聘約內容合理性之認定以假設性用語一語概括,「如學校將行政工作或招生循校內程序訂定並納入聘約」、「如學校經校內程序已具體定於校內章則及納入聘約」、「如學校基於學術研究或校務發展等需要,並循校內程序納入聘約」等;及引用授權條款,如「相關勞動條件依照○○辦法辦理」,是以對於教師聘約條文合理性及聘約疑有空白授權等情。
  5. 以日前北部某私校教師不續聘案為例,凸顯教育部處理私校聘約爭議之認定不易、時程冗長、學校於聘約關係未定之過程,如拒不排課致教師無課可教、未能晉薪且難以另求新聘等手段,顯造成當事人莫大壓力,損及權益甚鉅。
參、私立大專校院教師面臨普遍性教學處遇困境等情
  1. 深究我國高教公私立各學制別之資源配置及教師教學負擔問題,各項數據顯示歷年存在不小落差,尤以私立大專校院(及技職體系)明顯趨居劣勢。
  2. 大專校院教師學期課程之教學助理(教學助教)(Teaching Assistant,TA)自106年之53,428人降至109學年38,787人,尤以私立技職校院降幅達44.9%為甚(14,035人降至7,734人),嚴重衝擊教學需求。
  3. 現行公立大專校院配置資訊講桌之校數為47校(占比33.6%)、私立配置校數有93校(占比66.4%),然學校多表示面臨建置經費高昂、維護成本有限,未達汰換年限等效能低落問題。
  4. 依本院案查「全國大專校院開課門檻限制及意見調查」顯示,部分私校開課門檻過高,如僅訂最低學生數,未見排除必修課程之相關除外規定,因系所瀕臨停招、碩博士生數降低等因素,顯難以達成開課門檻,影響教學及學習權;或出現選修課程數相當於必修學分數等不合理現象,均不利學生自主、多元及跨域學習,損及受教權大學開課(成班)之限制,攸關學生學習權益甚鉅。
  5. 因應COVID-19疫情,大專校院前陸續實施全校性或長期間遠距線上教學,然案查顯示,近9成學校表示遭遇若干普遍性困境,包括教師不易兼顧線上教學平臺操作及教學、經濟弱勢學生尚需扶助、線上教學之指引規範不足、雲端服務成本不斷提高、設備購置及更新之經費匱乏、網路流量不穩定及師生設備落差等相關教學困境。
  6. 案查大專校院教學困境除上述教學設備困窘(如資訊講桌及電腦配置問題)、資源不均、教學革新困境(如TA不足)、生師比過高等情,復針對議題調查表之回復意見,綜整私校面臨之其他普遍性處遇問題,略以:部分學校因生員不足,為降低教學成本,致實際投入之教學資源驟降;教師評量(評鑑)誤用及濫用;高教歷年身心障礙學生數呈增加趨勢(105學年13,083人,至110學年為14,747人),尤以就讀私校之學生(10,970人)占高教全部身心障礙學生近8成,然其就學穩定性卻普遍下滑等情。
肆、相關建議
  1. 因應設置防止私校教師遭大量解僱之相關保護機制。
  2. 研議建構私校教師聘約之具體內容及規範。
  3. 積極進行整體私校教師教學處遇困境之清查及研究。
  4. 主動發展私校教師之相關勞動檢查機制。
  5. 積極擘劃整體高教及私校政策之前瞻藍圖。
 
針對上述私校教師權益問題,教育部長潘文忠及勞動部長許銘春作以下表示:
  1. 有關法制面部分,涉及私立學校法之修法,修法過程阻力極大,所幸「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下稱退場條例)於111年5月11日制定公布,針對私校退場作明確規定,其中第5條、第6條明定,列為預警學校及專案輔導學校之情形,杜絕私校以財務困難為由,積欠教師員工之薪資,甚至強迫學生轉學,影響其受教權益,例如,近期發生之7所私校積欠老師薪資事件,係依據該條例而獲得解決。因此,以因應少子女化衝擊,維護學生受教及教師員工權益作為立法目的的退場條例,也達到了汰弱扶強的效益。
  2. 有關私校教師聘約爭義部分,教育部將進行盤整,若私校訂有不合理聘約內容經教育部糾正,或有違反相關原則者,該部將評估依據私立學校法等規定,列入獎補助之考量因素,以引導其妥適處理聘約的問題。
  3. 有關改善教職員薪資部分,教育部已於111年度補助各私立大專校院,有關因應調薪增加之教師本俸、學術研究加給、主管加給及編制內職員薪資,所生差額的70%。
  4. 有關改善教師教學處遇部分,教育部將透過大量挹注資源,以協助學校,預計自112年起之高教深耕計畫第二期計畫,以5年970億規模,持續精進。
  5. 有關私校教師遭大量解僱之權益保障部分,目前法制面及實務面,已經有完善的保護機制。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條文規定,私校應依照終止契約事由及解僱人數比例,通報地方政府及進行協商。實務上,各地方政府如接獲私校大量解僱員工通報時,均會立即與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聯繫,共同保障教職員應有的權益。
  6. 有關對私校進行勞動檢查部分,勞動部將成立勞動專案檢查,以確保私校教師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