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監察院依據審計部函報,經胡委員開誠調查後,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嗣經本日監察院經濟委員會會議決議:糾正案通過並公布;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中國石油公司桃園煉油廠於第一浮筒B浮箱發生凹陷下沈時,處理有欠注意;辦理浮筒設備檢查維護等發包作業諸多不當;加班制度有欠健全,加班流於浮濫;以致經營效能過低,中國石油公司未盡監督查處之責;而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竟未為經濟部切實查明處理,審計部去函請查處,亦欠切實辦理。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