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駐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紐約辦事處文化組於八十
二年、八十三年間,逾越預算上限,以更換零件等業務費用彌補差價,購買
二萬七千美元之TOYOTA LEXUS ES300型汽車乙輛,破壞
預算制度,規避法令限制。又辦理刊物,廣告收入未經解交國庫,逕行支付
臨時人員作為薪津給付。另不當要求各轄區文化組攤派費用,始提供國內資
訊連線,並將該項所得逕付工讀生津貼之用,有關憑證均曾送交國際文教處
審核,該處未依規定謹慎查核,顯未盡監督、考核之責。有關紐約文化組組
長張水金未依規定報部離境、不實申領不休假加班費暨違法抑留部屬薪津等
不法情事多起,教育部均未有效防範、制止,顯見該部對於駐外單位人員管
理鬆散,亦疏於監督、管理。日後應如何加強對駐外單位會計程序及人員考
核、調派並予有效監督、防範,亟需儘速建立制度。
糾正案文又指出:張水金涉有多項不法事實,教育部早已知悉,該部對
於該院調查張水金所應負之行政責任時,先則避重就輕予以函復,並自其函
復該院將另案議處張水金行政責任,推拖延宕近十個月,卻仍以駐外人事調
動需通盤規劃,俟張員返國後再議等非正當理由,推諉追究張員之行政責任
,尤以駐外人員未經調部似無法予以懲處等觀點,規避、延宕應對張水金之
懲處,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