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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委員會會議本﹝十一﹞日上午通過並公布翟委員宗泉、黃委員 肇珩二人所提「糾正行政院新聞局籌設公共電視台,歷經七年,耗資新台幣六 十六億元,其間政策搖擺不定,致造成部分設備閒置及浪費公帑情事;又公共 電視台籌備委員會於籌備期間,為培訓建台人才,?

  • 日期:86-12-11

  糾正案文指出:行政院新聞局自七十九年起研擬「公共電視法」草案,至
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立法院完成立法,歷經七年。其間為公共電視台之籌設
,由行政院新聞局編列預算,逐年分批購置機器設備。嗣因「公共電視法」通
過之條文已作大幅修正,為執行該法,公視之經營政策變更為「小而美」,原
購置之四部衛星機動採訪車,已無法照原先之規劃使用,且電子儀器設備之一
般使用期限為七年,屆時是否尚堪使用,不無疑義;因此,由於政策之搖擺不
定,確實已造成部分提早購置儀器設備之閒置與浪費。
  糾正案文同時指出:公視籌委會於八十二年度薦派二人至英國及四十人至
英、日二國,分別接受為期二、三個月之專業訓練,惟籌委會並未依前開規定
辦理,要求受派出國訓練者,簽訂一定期間保證服務契約。且查公視籌委會八
十至八十六年度共派二百五十人次出國考察及專業訓練,而目前已離職者有四
十九人,離職比率偏高,公視籌委會當時派員出國之目的,在於培養人才,蔚
為該台所用;惟該等人員於培訓之後,未能久任其職,顯然喪失原培訓計畫之
用意,且徒增公帑之浪費,實有未當。
  附糾正案文乙份。
[糾正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