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唐榮公司為求工程順利完成,避免工程進度再受延宕,而遭
解約或罰款,評估港馬公司及和興公司已無法於工期內完成本工程,故依分包合
約第十三條之規定,終止與港馬公司及和興公司「基礎工程勞務」、「橋樑及結
構物勞務」及「路工及排水勞務」等三項合約。事實證明:港馬公司及和興公司
承辦本案能力不足,顯見唐榮公司分包商選商作業,缺乏合理公正公開之選商作
業標準,致承辦人員,得以刻意挑選特定廠商參加比價,達到圖利特定廠商之目
的。
糾正案又指出:唐榮公司得標後,據唐榮公司所提供分包資料,基礎及橋樑
結構物工程,分包港馬公司,計十一億一千二百八十萬元;路工及排水工程,分
包和興公司,計二億七千五百四十萬元;預拌混凝土工程,分包利陽實業有限公
司,計一億九千零四十四萬九千五百七十三元;隔音牆專業工程,分包長太機械
有限公司,計一億一千九百九十八萬零六百八十八元;橋面伸縮縫專業工程,分
包聯吉工業有限公司,計一千五百九十三萬六千零五十元。以上分包工程,合計
十七億一千四百五十六萬六千三百一十一元。占總工程費二十八億三千五百萬元
之百分之六十‧四七,且高速公路局亦無同意其提高分包百分率之文件。而唐榮
公司提報高速公路局之書面資料,卻隱藏部分分包商資料,將總分包金額壓縮為
百分之四十以下,有違誠信原則。
[糾正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