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受高雄縣政府之委託,辦
理高雄縣一八四號縣道拓寬工程之設計及施工,該工程設計圖所示之用地範
圍,經層報台灣省政府核准徵收,並經高雄縣政府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以
府地權字第二O三八九六號函公告徵收,其徵收範圍包括陳訴人所有之二五
八之五五地號等土地,並未涵蓋毗鄰二五八之七四地號等土地。於完成徵收
程序後,第三區工程處依序進行拓寬工程。惟因施工不當,致侵害陳訴人所
有北勢段二五八之七四地號土地,雖經陳訴人請求停工,俟確定界址後再行
拓寬,惟第三區工程處未予理會,仍繼續施工。俟陳訴人提起訴訟,發現確
已占用非徵收用地範圍之土地,始協調需地機關--高雄縣政府補辦北勢段二
五八之七四等六筆土地,合計O.O二四一公頃,顯然該局原設計並無包括
陳訴人所有之二五八之七四地號等土地,其以施工不當,肇致陳訴人所有系
爭二五八之七四地號土地,原非工程範圍內之土地,強行占用,顯屬侵權行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