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下同)108年11月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下稱航業處)基隆調查站(下稱航基站)發現6.5公斤安非他命遺失情事,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擴大追查,發現該站除詹孟霖一度遺失6.5公斤安非他命情事外,尚有徐宿良(下稱徐員)涉嫌長期竊取該站扣案毒品,並轉售謀利,而詹孟霖與徐宿良之共同主管林聖智,長期疏於監督,監察院爰通過3人之彈劾案,彈劾理由略以:
一、航基站扣押之芬鈉西泮(俗稱一粒眠)、愷他命遭徐宿良前後共9次抽換對外販售謀取鉅額利益:
(一)航基站於101年11月14日查獲芬鈉西泮成分之錠劑(行政院於102年9月18日公告芬鈉西泮為第三級毒品),徐員將該錠劑置於該站無特別管理之地下室餐廳後方儲藏室。101年11月某日,徐員利用機會將約3萬顆錠劑攜出交給幫派分子,再於102年7至8月某日,以其他錠劑置回混充,不但破壞扣押物之安全,更使毒品外流。
(二)因徐員債信不佳,向幫派分子借款而有資金缺口,進而與幫派分子勾串,分別於104年6月2日、105年2月6至7日、107年1月至7月間某日,前後共分8次,將其自己或他人所承辦,存放在航基站304、404、或407室之愷他命,以氯化鈉、醋酸鈉或檸檬酸等物質掉包抽換,再陸續透由幫派分子轉售,所得利益再與幫派分子朋分,預估其所獲不法利益高達新臺幣1億6,800萬餘元,嚴重破壞公務人員廉潔形象,重挫法務部調查局形象,毒品外流更殘害國人身心健康,使緝毒成果化為烏有。
二、時任航基站副主任林聖智,本應監督緝毒業務,然其任職期間,長期未依法務部調查局相關規定設置簿冊或登記表,成立檢查小組檢查扣押物保管情形,導致航基站扣押毒品之數量、調借、返還紀錄等事宜,管理極其鬆散且全無紀錄,顯示林聖智除未依法行政外,復未善盡對徐員的監督責任,機先防堵徐員之違失犯行。而林聖智前、後任主管,業由監察院以相同理由彈劾審查通過,並經懲戒法院111年度澄字第16號判決在案。
三、航基站調查官詹孟霖平時未妥慎保管扣押物,其承辦阮如玉毒品郵包案,欲委託該站同事將該案扣押之6.5公斤安非他命攜至法務部調查局進行鑑定純質淨重,詹孟霖在僅獲同事口頭同意後,即在製作函稿前將該毒品置於辦公室公共空間的塑膠箱上,並單方認為同事已收訖,並未確認同事確實點收。數日後,詹孟霖始發現該毒品並未送至法務部調查局而遍尋不著。詹孟霖面對桃園地檢署數次詢問該案之辦理進度,為掩過飾非,竟製作內容不實之函稿,使桃園地檢署誤認該毒品尚在鑑定中而簽結,而徐宿良與林聖智身為詹孟霖之主管,不但未妥善督導詹孟霖,明知詹孟霖製作之函稿內容不實卻仍予核章。渠等3人始終未向上呈報6.5公斤安非他命遺失情事,直至109年2月19日,航基站清理積案達一定程度,徐宿良見紙包不住火,不得已向主任吐露6.5公斤安非他命遺失情事,足徵渠等3人共同隱瞞6.5公斤安非他命遺失,影響刑案偵辦之正確性。
核徐宿良、林聖智與詹孟霖等3人,違反行為時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至第8條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監察法及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