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於本工程興建計畫之擬定,未盡
周延,致初步計畫一再修正,遲未能定案,導致規劃設計時程延宕,復因事前未能周詳評
估及早作業,嚴密控管申辦建照時程,以致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嗣因計畫進度落後,
致高額預算保留經年,影響國家整體經濟資源配置,財務效能顯屬過低。未依規定編列「
先期規劃經費」,顯示預算編列未臻周延。未依規定程序辦理發包,顯有違失。將總發包
預算達稽察一定金額﹝五千萬元﹞之工程,分割成每案金額低於五千萬元之數標辦理,顯
有規避稽察程序之嫌。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嚴重影響殘癱榮民收容安置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