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所提糾正理由計有:一、規定投標廠商資格過嚴,以致延誤發包時間。二、委託設計監造之程序不合規定。三、縱容未依約定填寫監工日誌及投保全程營造綜合險。四、不依合約規定,按月估驗工程進度,計價付款。五、未按時進行驗收,致工程缺失,難以及時改善。六、工程用料規劃欠周。七、整體規劃失當及執行過程未能審慎,致完工時程嚴重落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