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台南縣永康市公所於施工前,竟未測量,亦無徵收計畫,且明知預定興建排水溝地段,係私人所有,應依規定辦理徵收,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徵求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始得興建,否則即屬侵害權利。且本案事實並非以公用地役關係,在現有既成水路上做必要之改善,而係變更原溝之寬度、位置,已非原水溝之改善,應屬新開水溝,不符法令之規定,自應辦理徵收或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始得依序辦理改善工程。故永康市公所辦理系爭排水溝工程之程序,有違依法行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