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桃園縣政府管制電子遊藝場,係為保障公共安全,動機尚屬純正,亦符合民眾期望,惟不得以此理由,作為免除依法行政之藉口。本案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未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據以辦理申請案件之准駁,又引用不相干之法令,無端退件,顯然欠缺依法行政觀念,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