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宜蘭縣蘇澳鎮公所於『蘇澳﹝新馬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發布實施後,未於法定期限內完成細部計畫,亦未依主要計畫興建完成主要公共設施,不惟影響都市發展,且損及民眾建築權益,顯有延宕;宜蘭縣政府身為監督機關,未予切實監督,難辭監督不周之咎;該府引據上開主要計畫之附帶條件,限制發照建築,核與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四O六號之解釋之意旨,尚有未合」案,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切實檢討改善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