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台糖公司砂糖業務,年年虧損,前經本院於八十五年間,提案糾正,
函轉行政院轉飭改善見復,惟經營績效未見改善。八十六年度砂糖業務銷售虧損,仍高達
四十四億餘元;畜殖品銷貨虧損,亦有十億餘元;若扣除出售土地、營建盈餘、減產補償
、出售土地之先行使用費等,該公司八十六年稅前純損即達八十三億餘元。總計自八十一
年迄八十六年度止,砂糖業務累積虧損已達二一八餘億元。該公司經營績效之低落,可見
一般。按台糖公司名列國內二十大企業之一,卻未能即時掌握經濟脈動,對於砂糖業務持
續多年鉅額虧損,經營效率低落,卻解決無方,固有未當;經濟部、行政院亦未積極督飭
改善,均難辭違失之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