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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一﹞日下午通過並公布翟委員宗泉所 提:「糾正台北市市長陳水扁於擔任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董事長期間 ,公私不分,角色混淆;台北市政府官員為該基金會募款之時機及方式不妥 ,招致訾議,有損政府形象;台北市政府復未依規定與?

  • 日期:87-11-11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係依據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
台北市分會於民國﹝下同﹞七十一年第七次常務會議之決議設置。其主要目
的為結合民間團體力量,共同致力推展台北市文化藝術活動。該基金會經由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籌備,於七十四年六月十三日成立,並召開第一次董事會
。設立時之基金為新台幣﹝下同﹞二千九百萬元,其中之二千五百萬元係由
教育局於七十四年度編列預算支應,另外之四百萬元係為財團法人石鳳翔先
生紀念基金會解散時清算之剩餘財產,捐贈予該會之所得。又根據八十年九
月四日修正之台北市文化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六條規定,現任台北市長
為當然董事長。故從設立以來,歷任台北市長皆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董事長
。惟自陳水扁市長擔任該基金會董事長期間,在其主持董事會之紀錄中,明
顯有公私不分、角色混淆之情事,茲列舉其中較為顯著之事例如下:
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三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紀錄之主席提示為本會
 寬籌經費,宜循下列方式辦理..「請台北市政府於下年度編列預算,以
 增加基金。......」陳水扁以董事長身分,竟直接指示市府編列預算。
八十六年九月一日第四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紀錄討論第一案之決議:「國
 際藝術節經費不足三千六百餘萬元部分,請基金會向中央申請補助或向民
 間企業籌募一千八百萬元,其餘不足之一千八百萬元,可動支市府第二預
 備金支應。」陳水扁以董事長身分,直接指示動支市府第二預備金。
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第四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紀錄討論第一案之決議..
 「......新聞處原編列於台北市兒童藝術節三百萬元預算,撥至台北藝
 術節運用。......年度作家獎助部分,擬提供市府陽明山招待所作為計
 畫之一,請相關單位對於陽明山招待所儘速整修硬體。......。」陳水扁
 以董事長身分,直接指示撥用市府預算。
  從以上會議紀錄內容觀之,台北市文化基金會雖為民間財團法人,但其
辦理活動,遇有經費不足時,陳水扁竟以董事長身分,指示動支市府第二預備
金,挪用市府所屬機關之預算,並指揮市府所屬單位配合作業,逾越董事長
之職權,顯見其將董事長與市長身分混淆不清。固然台北市文化基金會董事
會會議紀錄,在法律上對市府所屬機關並無拘束力,但面對由台北市長主持
董事會會議所作成果斷之非法裁示,市府所屬各機關首長,是否有拒絕的勇
氣,頗堪存疑。陳水扁市長處理事務,公私不分,角色混淆,確有可議。
  查台北市政府在八十三年以前,並未運用政府官員為文化基金會向有利
害關係之企業募集鉅額捐款情事。自陳水扁接任市長後,則積極向特定企業
界募款,三年半之間,募款高達九千九百餘萬元。以上事例,捐款之企業及廠商
,均有土地開發案件,正在市府辦理中,而其所捐之金額,動輒逾百萬元,甚至
逾千萬元。又收受捐款之台北市文化基金會,係由台北市長陳水扁擔任董事
長,並有多位市府局、處長,擔任該基金會之董事,其執行長亦由陳水扁市長之
親信前市府新聞處長羅文嘉擔任,其中大部分捐款,甚至由市府官員親自接洽
,並說明捐款之上、下限,其捐款又直接用於市政府之文宣工作。由於以上
種種關聯,該項鉅額捐款,難免令人懷疑企業廠商如此慷慨,是否在於買通
公權力,抑或市府假藉公權力,需索廠商?市府對於待審案件,所作之可否裁決
,是否視各申請者,有無捐款或以其所捐金額之多寡予以衡量?因此,該案經
台北市議會議員於八十七年四月揭發後,一時輿論嘩然,市府是否有官商勾
結,利益輸送,各家媒體競相報導,議論紛紛,雖經市府相關官員極力解釋
,意圖澄清,然究屬瓜田李下,迄今仍難消除外界之疑慮,嚴重損害政府形
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