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依據「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條例」第一條規定,該館隸
屬教育部,掌理 國父紀念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展覽及有關文教活動之
舉辦等。由此可知,該館並非單純之社教機構,尚肩負有 國父紀念文物資
料之蒐集與典藏之責任。 國父紀念文物,雖非骨董或藝術品,卻為珍貴文獻
史料,為國家重要歷史文物,其價值自非金錢所可衡量,該館既負此保管國
家重要文物之責,允宜制訂一套完備周延之文物管理規章制度。惟經查該館
僅訂有「國立國父紀念館藝術品收藏作業程序管理要點」一種,且內容精簡
粗略,只就自有文物之登錄、盤點、保管維護、出借等作原則性之規範,對
於各該階段之主、協辦單位、核定階層、權責區分、作業步驟等均未予明確
訂定,至向外界商借展出之文物管理,更無相關作業規章可供依循,顯見該
館未能正視所肩負之使命,對文物管理規章制度之建立,草率輕忽,確有未當
。
教育部為該館主管機關,對於所屬長期以來,對館內文物之管理,輕忽鬆懈,卻
未能及早發現,督促改善,並慎選學有專精之主管人才力謀整頓;安全設施之
不足與既有設施之損壞,以及人員之不敷業務需求等,亦未加檢討解決。且 國
父文物真蹟、相關紀念文物之蒐集、保管既為該館重要職掌,有關文物蒐購、
典藏、保全等經費,允宜督促逐年核實編列,以從速更新各項安全維護設施及
落實職掌功能。經查該館相關經費預算,多年來未見成長,所編些微典藏文物
經費,又勻用至其他業務活動。顯見該館預算編列與執行之不切實際。教育部
於審查年度預算及決算之際,對該館職掌功能之未能彰顯,未予導正,亦有疏
失;又本案重要文物之遺失,教育部應督促該館密切配合檢警機關之查察,
儘速破案,以昭社會大眾,惟該等文物遺失,已歷多月,卻仍杳然無蹤,教育
部對此亦未見置聞;凡此種種,皆顯示教育部難卸督導不週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