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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十一﹞日上午通過並公布翟委員宗泉、 趙委員昌平所提調查:「司法院於八十四年五月五日以﹝八四﹞院台人一字 第O八七八七號命令所發布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兼庭長 職期調任實施要點』違法違憲乙案」報告,由本院抄送?

  • 日期:87-11-11

  調查報告指出:本案該職期調任實施要點,就各級法院法官兼庭長之職
期規定,既欠公平週延,又欠法律授權,目前且已申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司
法院亦認為長久計,擬在法官法中規範法院庭長之職期,則為確保審判之安
定,維護法官之倫理,貫徹法治之精神,似不必急於一時,以行政命令行此
權宜措施。法官兼庭長若有職期輪調之必要,亦宜俟法官法立法通過或大法
官解釋有結果,據而實施,更符法治精神。
至於司法院說明,司法院人事業務須由法官辦理始較合宜一節,查與司法院性質相
近而業務更為龐雜之法務部人事處處長一職,向未聞須曾任檢察官、檢察長、調查局
長官、監獄長官始能勝任﹔次查行政、立法、考試、監察等四院之人事業務主管,均
係由人事行政人員擔任,亦未聞有何窒礙難行之處。而法官呂太郎自兼代司法院人事
處長以來,對司法院人事業務之推動,正面作用未見,負面影響已生,況其兼代顯然
不合法令,膱務代理期限最長又不能逾一年,司法院如仍派法官輪流兼代人事處長,
則必須每年更換人事處長,既妨害人事業務之安定,亦易引發法官結黨組派之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