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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十一﹞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陳委員光宇所 提:「糾正陸軍總司令部執行胡龍紹逃亡案件有期徒刑時,因台灣桃園地方 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分別借提審理,於借提期間,均未主動聯繫辦理換押,任 令胡龍紹遭借提、寄押達四百五十日之久,俟台灣高?

  • 日期:87-11-11

  糾正案文指出:
胡龍紹係陸軍步兵第二三四師二兵,七十八年三月三日入伍,七十九年七月五日
因逃亡案件,為陸軍步兵第二三四師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八十二年九月
十九日確定。移付執行,扣除羈押之五十三日,刑期至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屆
滿。胡龍紹於移付執行後,因偽造文書案件,遭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
審理中,並分別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向陸軍總司令部借提審理。
該兩法院借提期間,共長達四百五十日之久,於該期間內陸軍總司令部竟未加主動
聯協,要求洽請還押,亦未要求借提機關換發押票自行羈押,甚至於被詢問可否改
由借提機關自行羈押時,亦未明示同意與否而置之不理。足徵陸軍總司令部對於
被借提受刑人之追蹤管理,過於怠惰鬆散,顯有缺失。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五十條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應指有
罪判決而言,包括科刑判決及免刑判決。至於無罪判決、免訴判決、不受理判決
及管轄錯誤判決,則不包括在內,且該數罪必須已經判決確定,始有數罪併罰之
問題。本件胡龍紹偽造文書案件,當時僅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尚未判決
,且最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本案承辦軍事檢察官竟對於正在法院審
理中之案件,認定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而要求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執行
,此項要求顯屬違法,何以有此違法之要求,國防部應予檢討處理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