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於八十二年度委託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校長石延平
主持研究「技職校院工業類科設科研究第二期計畫」,依據委託研究協議合
約書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乙方﹝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應於八十二年九月
三十日前提出期末研究報告」,亦即完成全部研究工作。惟該校遲至八十四
年五月始提出綜合報告,有違合約規定。教育部於八十六年二月召開「八十
六學年度私立技術學院、專科學校暨八十七學年度國立技術學院、專科學校
增設、調整系所科班審查會議」,本項研究報告,列入討論事項之參考資料
。八十二年度進行之研究,列入八十六暨八十七學年度增設、調整系所科班
審查會議之參考,顯然已失時效。且使用經費達七百十三萬五千四百四十三
元,顯有浪費公帑,應澈底檢討改善。
教育部於八十二及八十三年度委託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主任
萬明美主持研究「大專院校有聲圖書及教材製作專案」,研究計畫名稱為「
大專院校有聲圖書及教材製作專案」,其實際製作內容尚包括高中、國中、
國小教科書及其他參考書,研究計畫名不副實;且其內容係有聲圖書之製作
,並非一般之委託研究案,亦未提期末報告,不符專案研究合約書第六條之
規定,專案研究合約書與事實背離,確有不當。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