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按教育部為執行強迫入學條例,對於國民中小學輟學學
生之追蹤與輔導業務,主要係由訓委會規劃辦理。至於國教司則推展屬於先
期預防性的工作,亦即從課程、教材、教法的活潑化做起,並未配合訓委會
辦理中輟生之追蹤、協尋、輔導等工作。另外,技職司則針對未升學未就業
國中畢業青少年,實施﹁第十年技藝教育﹂。由於三個單位間之協調不夠,
未見發揮相輔相成之效果。是以,該院於調查過程中,一再發現訓委會人力
單薄,對於中輟生之追蹤輔導業務,未能落實,尤其多年來,任由通報作業
系統紊亂,統計數據前後矛盾,迄未力求改善,以致提供該院之數據欠缺參
考價值,且有拼湊矇蔽實情之嫌,誠有不當。
糾正案文又指出:依據教育部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及十八日,先後二次
提供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學年度輟學率較高之三縣市名單中,花蓮縣及
台東縣,均高居其他縣市之上,顯然花東地區之強迫入學委員會督導不力,花
蓮縣政府及台東縣政府,對於該地區之中途輟學學生問題,未善盡主管監督之
職責,應予糾正。又查教育部於八十四學年度補助台灣省政府一九九個鄉﹝
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時,二十一縣市中有六個縣市因未主
動提出申請而未獲教育部之經費補助,花蓮縣即其中之一,足見教育部之補
助措施,未能審酌實情與需要,漠視花蓮縣中輟生所存在之嚴重問題,應予
一併檢討。
附糾正案全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