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105年12月1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放寬罷免提議及連署之門檻。罷免新制上路後,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與被罷免人可以設立罷免或反罷免辦事處,並且在媒體進行宣傳。至於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可否募款,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未予處理;政治獻金法亦未就罷免募款進行規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政治獻金法之主管機關均為內政部,監察院為政治獻金法之執法機關,目前對罷免募款無明文規範下,僅能依法行政。內政部研議之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業將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得收受政治獻金之相關規定納入修法。監察院對於近年迭生罷免活動,針對罷免活動所生之募款問題,已於113年10月29日主動函請行政院加速修法並副知內政部。行政院亦積極自114年1月3日、1月17日召開會議,並訂於114年2月7日將召開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第7次審查會議。
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政治獻金法,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與被罷免人欲進行募款,目前法無明文規定。監察院為政治獻金法之執行機關,特予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