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上午通過並公布康委員寧祥所提:「糾正 台北市政府所屬大同區公所、交通局停車管理處、警察局大同分局,自七十六年九月迄今 十一年餘,長期廢弛管理坐落該市大龍街八十九巷十五號地下室市有建物,致遭人竊占牟 利,公庫短收新?

  • 日期:87-11-17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市大同區蘭州國宅,位於該市大龍街八十九巷十五號,建於民國
五十八年,該地下室自始即為公有蘭州市場,至七十六年大同區行政中心興建完成後,該
市場始遷往行政中心一、二樓營業。該地下室仍由大同區公所管理。七十六年八月該市大
同區昌吉里里長吳配天函大同區公所:請准「租用大同區舊有蘭州市場地下室」。該所卻
違反「台北市加強各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規定,將該地下室委請該辦公處
代管,亦未報請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核備。明知該里辦公處於代管期間,違規營業、設置賭
博性電玩,擅自隔間,供人留宿,進而被占用作為停車場,並私自收費牟利情事,卻未處
理。
  八十一年十一月,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處接管該場所,並作為汽車停車場使用
,卻未派人管理,任人竊占收費牟利達五年之久。八十六年七月,該停車場移交台北市政
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做為拖吊車停車場,惟迄今仍遭人占用,收取停車費牟利。自七十六
年九月至八十七年七月底止,因台北市政府大同區公所、交通局停車管理處、警察局大同
分局,怠於管理,總計短收約新台幣六、四0八、四五五元。而台北市政府於八十五年間
調查後,卻遲至八十七年二月,始將違失人員名單報本院處理,延誤一年餘;復又未督促
速為處理,該府處理本案稽延敷衍,頗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