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查孫介山於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升任省立台東醫院院長後,與咸安工程
顧問公司暨唯安公司負責人王璧玉女士熟識,進而同居。經王璧玉介紹認識李夢熊建築師
。八十四年起,台東醫院陸續進行多項工程之發包,於王璧玉要求下,孫介山指示總務室
郭順旺簽擬,由李夢熊規劃設計,實際由王璧玉進行設計規劃、預算之編定、審標、比價
工作。以致預算均較市場行情高出三至五成,浮編情形嚴重。其後孫介山再度指示,以直
接邀商比價、或直接取單比價,最後均由王璧玉以借牌或完全轉包承攬施作。復將多項工
程及相關附屬衍生工程等,委託資格不符之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再任由李夢熊
將工作委託與該院前院長孫介山關係密切之王璧玉辦理,顯有違失。該院於八十四年六月
三十日辦理復健醫療大樓一、二樓裝修設備工程開標會議,該院以召集人副院長陳建州、
秘書張金龍不在為由,卻由非稽核小組成員之該院前院長孫介山主持會議,與其關係密切
之王璧玉亦列席會議。另於同年十二月十二日前院長孫介山又會同王璧玉,辦理由其施作
之復健醫療大樓殘障扶手工程驗收,顯與規定不符;又在未丈量實際施作長度下,即於驗
收意見欄中,填寫「殘障扶手應做加減帳﹝五二OM、OK﹞」,顯有紀錄不實、圖利廠
商之嫌。
糾正案文並指出:該院辦理復健醫療大樓一至二樓裝修工程開標,由前院長孫介山主
持,因廠商不足,僅一家投標,因恐流標,王璧玉乃指示其包商進泉行負責人蕭水田,冒
充潤發營造公司負責人代表議價,因係臨時起意,除無投標資格外,亦無證照、印鑑,卻
未取消其資格,有違規定。裝修工程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簽報辦理,於翌﹝三十﹞日
始經前院長批准,當日下午年度終了即發包,卻遲至同年十二月十二日開工,顯有倉卒發
包,消化預算,且未在機關門首公告五日以上情事。又該院辦理復健醫療大樓裝修工程,
竟分割為二,使工程發包預算,均不及一定金額百分之十,分別以比、議價方式辦理,而
未合併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有化整為零,規避稽核之應注意而未注意情事。復健醫療大
樓三至五樓裝修工程之設計圖指明「所有廚櫃傢具,一律採用廷榮、矩陣、聚吉三家公司
產品,且附原廠證明」,其指定廠牌甚明。台東醫院執行職務,未力求切實,並有紀錄不
實、圖利廠商之嫌。對訂約相關文件,未能依據法令、切實、謹慎辦理,任由廠商圍標,
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指出:省立台東醫院多項營繕工程招標、審標、比價、驗收等,違反法令
,圖利廠商,台灣省政府及台灣省衛生處顯有未盡督導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