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由於省水利局於七十年間,辦理清水溪河川區域圖籍之公
告,及省林務局八十二年間,辦理國有林羅東事業區森林登記圖籍之公告時,
彼此聯繫協調不足,未能相互知會,以致該清水溪河川區域圖籍內,並未劃明
國有林區範圍,亦未就二者區域重疊部分,加以標明註記。且在圖籍管理方面
,依森林法第十二條規定,國有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分林區管理機關經營之
,必要時得委託省﹝市﹞主管機關管理經營,由於本案林務及水利二單位,未
能充分聯繫,故該國有林區範圍資料,均由省農林廳林務局管有,省縣水利單
位竟無是項資料可資核對,影響日後管理工作之落實執行。
宜蘭縣政府逕行核准陳訴人在清水溪河川公地種植使用許可在先,旋於
五個月後,又予以撤銷許可,固均係依上級機關之命令為執行依據;惟因水利
與林務單位,對於法規適用,見解分歧,致行政處分出爾反爾,衍生糾葛,且遭
民眾非議,實有不當;主管機關宜檢討改善,避免類此問題再次發生。又國
有林班地復經核定公告為河川地,致同一地區有雙重法令及不同管理機關,
管理上本易生困擾;基於治山防洪需要及維護林地之完整,對於相關法令之
適用,應通函知會相關水利、林務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遵照,以落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