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嘉義市嘉北國民小學前校長趙季薇、教育處前處長林立生,處理代理教師離職事件不當,肇生教師自戕憾事,監察院通過彈劾

  • 日期:113-12-06

被彈劾人趙季薇擔任嘉義市嘉北國民小學(下稱嘉北國小)校長期間,處理陳姓代理教師(下稱陳師)離職事件不當,使其感到受挫、羞辱與受傷;並於媒體發表不實言論扭曲事實,嗣因網路發言者質疑陳師辭職動機等內容,肇生陳師自戕憾事等重大爭議事件,有損教育人員聲譽,核有違失;另被彈劾人林立生擔任嘉義市政府教育處處長期間,處置上開教師自戕案失當,致生重大程序瑕疵,且未督導所屬依法論處趙季薇之違失行為,並對死者家屬咆哮行為屬實,案經媒體披露,嚴重戕害教育行政機關形象,亦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3年12月3日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3年劾字第26號彈劾案)已於113年12月6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趙季薇以預防家長興訟無法釐清事實為由,110年9月4日於嘉北國小某班級教室內裝設監視器,侵害教師專業自主及學生隱私。又於同年月7日召開有特定目的性及針對性之臨時教師晨會,將陳師私人離職理由公開請與會教職員檢視,復要求同仁對陳師離職原因提出質問,使其感到受挫、羞辱與受傷。並於媒體發表「學生遭剪髮事件卻未獲陳師處理」等不實言論扭曲事實,衍生網路發言者質疑陳師辭職動機等內容,引發網路霸凌效應,肇生教師自戕憾事等重大爭議事件,言行不當,確有違失。

二、被彈劾人林立生身為嘉義市政府教育處處長,負有掌理嘉義市國民教育等教育管理事項之權責,於處置上開自戕案,未妥適督導所屬,致所屬人員率爾提供應限制公開之陳師自戕案調查過程文件予趙季薇參閱及修改,致生重大程序瑕疵,且未督導所屬依法懲處趙季薇之不當行為,並對陳師家屬咆哮行為屬實,案經媒體披露,均有失當。

三、綜上,被彈劾人趙季薇擔任嘉北國小校長期間,言行未當肇生教師自戕憾事等重大爭議事件;被彈劾人林立生擔任嘉義市政府教育處處長期間,處置上開事件未當致生重大瑕疵,並對死者家屬咆哮行為,嚴重戕害教育行政機關形象,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多項規定,事證明確,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及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