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
本案政府有關機關對於曾任職該廠之員工及附近居民,罹患癌症或其他病
變,係因工作環境使然或係居住環境受污染所致者,未能隨即進行職業疾
病或流行病學調查,以釐清因果關係或其影響情形並作有效處置,確有失
當。
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桃園廠在處理有機溶劑作業上及員工健康之維護方面
,長期不合既有法令規範及要求,政府主管機關未能即予遏止,並責令其
改善完妥,每僅以「函請改善」處置,致影響該廠勞工日後健康,實未善
盡政府保障勞工之責。\b0
該廠員工經鑑定為職業疾病,依據既有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尚需在保
險期間的傷病未痊癒,而退職一年內者,始有請求殘廢或死亡給付之權利
。目前仍在職投保者,則必須係被鑑定為職業疾病,兩年內領取保險給付
。基此,該廠員工,倘已因罹病死亡、殘疾或已退出勞工保險已逾一年始
經診斷確定其職業疾病,係在加保期間所致者,迄今則仍無法補償或救濟
,主管機關亦未予以有效協助,顯有疏失。\b0
本案在我國雖屬較新發生之案例,但政府主管機關卻仍視為個案處理,並
基於分工而各自為政,或僅被動的提供該廠罹病員工及附近居民作必要協
助,未能積極參採先進國家經驗,對類此事件分就化學物質影響、醫學醫
療救助及法律補償協助方面,深入調查研究,並建立通案之預防、處理及
補償機制,維護民眾健康與權益,確有未當,應檢討改善。\b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