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公平易委員會及中國石油公司,同為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在協調溝通上,本有先天之便,惟行政之執行,除需積極外,時效性與充分性,亦不可或缺。該等部會辦理本案時,對於涉及跨部會之重大政策執行,不僅未促請行政院,組成跨部會專案小組,負責居間協調工作。反一味以已達成之「共識」,要求中油公司執行,其「共識」又反覆無常,造成中油公司拒不承認所謂之「共識」,致使本案日後糾紛不斷,顯有違失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