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委員宗泉、傅委員美華所提糾正理由:
台中港務局委製二艘拖船部分:生產流程掌控失當,延宕開工日期;拖
船設計圖發包作業不當,設計圖說供應延誤;物料採購作業緩慢,到庫
時間未符工需;成本掌控不實,造成營業虧損。
台航委製三艘拖船部分:設計圖說供應延誤,影響施工進度,試車發現
之缺點及應行施作之項目,未即時處理或漏未處理,船速不足,遭業主
罰款,但台機公司未依合約規定,向設計圖提供者及螺漿製造商求償,
成本掌控失當,實際報酬為負值。
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部分:施工進度因工期重疊,因而嚴重延宕;合
約備品採購數量有誤,延誤交期;委製物料之設計有誤,增加不必要支
出,並延誤交期。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