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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五﹞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許委員新 枝、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內政部延宕未依『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 治法』規定,擬定『各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條例』草案,任令各級地方 議會,紛紛利用審查預算機會,競相巧立名目,為各該級?

  • 日期:87-05-05

  糾正案文指出:目前各級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所編列之報酬
費用金額,可說是各顯神通,各憑本事,編列之金額及方式,顯漫無章法可
言。以桃園縣為例,日前該縣原擬將縣內鄉、鎮、市代表服務費,每月由新
台幣二千元調高至一萬三千元,嗣因調幅過高、茲事體大,牽涉財政收支問
題等原因,最後決定緩議,擇期再行開會研商。又如助理補助費項目,依地
方議會反應,實際上有其必要,但有一部分議會有編列是項預算,有一部分
則未編列,卻以其他科目代之。如台北縣議會預算科目中,即未明列,而係
由其他科目﹝小組調查中之油料、印刷、文具等﹞下代支該費用。諸如此類
問題,普遍長期存在,內政部雖稱於前述「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
」公布施行後,即蒐集外國立法例及國內現行各級民意代表費用支領情形,
舉辦多次座談會,並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擬草案相關作業,其間因適逢國民
大會修憲精省及凍結省自治選舉等因素而遲延。惟凍結省自治選舉,僅係將
原來草案之適用範圍縮小,而其研擬草案作業竟拖長達三年有餘,俟該院調
查詢問該部相關人員後,該部始加速草案之進行,因之其所述理由似屬牽強
。該部對法律所賦予之責任,未能積極將事,遲遲未將草案研擬定案,致各
級議會為所欲為,亂象叢生,核有延宕、懈怠之處,顯有疏失。另台灣省政
府因內政部遲未制定各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標準之相關法令前,雖援例
訂頒「八十七年度縣市議會預算共同費用編列基準」及「八十七年度鄉﹝鎮
、市﹞民代表會預算共同費用編列基準」作為縣市以下各級民意機關編列預
算之依據,惟並未確實執行,致各縣市議會及鄉鎮市代表會預算編列情形紊
亂,疏於監督,亦有疏失。
  附糾正案全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