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法庭認為本件移送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也沒有「懲戒權耗盡」,其理由為前案判決程序上不予受理,未經實體審查的部分,雖然同涉陳隆翔偵辦本案有無違失行為的同一案件,但移送事實卻不相同,故本案無同一行為受二次懲戒或已受懲戒判決確定的情形,自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另,監察院就本件移送事實部分未能於前案程序中併案審理,實因監察院與職務法庭就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應如何適用的法律見解存有歧異使然,難謂監察院有主觀可歸責性。監察院於上開法律爭議見解確定後,始再為本件移送,並非怠為調查,或有可歸責事由,致無從於前案程序中為併案聲請,不應認為監察院就本件移送事實已生懲戒權耗盡的法律效果。因此,職務法庭肯認監察院再次彈劾之程序係屬合法有據,始就陳隆翔檢察官辦案程序是否有所違失進行實體審理。足見外界所稱監察院二次彈劾係違法追殺云云,並非實在,盼社會大眾勿再以訛傳訛。
二、無論本次111年度懲字第7號判決或前次108年度懲字第2號判決,均認為陳隆翔檢察官辦理該案有所疏失,尤以本次判決更指摘其「難認已盡發現真實的義務而有違失」。惟僅是因職務法庭認為其情狀「未達懲戒程度之情節重大」而未予懲戒,並非外界所稱陳隆翔檢察官無任何違失而遭政治追殺,期盼外界對此有正確認識。並期待陳隆翔檢察官能就二次均被職務法庭認定辦案違失一節深自檢討,切勿以結果未受懲戒而自認完全沒錯。
三、至於,陳隆翔檢察官指稱本案彈劾有政治因素一節,亦經其本人於109年3月20日開庭時確認,高涌誠委員於約詢時並未說過:「本件調查案,就是段宜康委員所提出,難道我們不用給他交代嗎?」及「為了使曲棍球案能翻案重啟偵查,我們想了很多方式,只好以承辦檢察官違法失職為由,進行彈劾」等語。故大眾不宜再無端揣測。
四、綜上,懲戒法院對兩次彈劾均認合法,故監察院依法提出違失彈劾再由職務法庭確認是否屬情節重大,乃為所應為,並無不妥。至於本案未達情節重大而未予懲戒,核屬職務法庭確立司法人員行為及辦案基準之自律機制,本院予以尊重,為期平息紛擾,將不再上訴。